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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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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概念说明了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是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税收筹划的方向应当符合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税收筹划的发生是在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之前;税收筹划的目标是使纳税人的税收利益大化。所谓“税收利益大化”,包括税负轻、税后利润大化、企业价值大化等内涵,而不仅仅是指的税负轻。
筹划:是指纳税人采用非违法手段(即表面上符合税法条文但实质上违背立法精神的手段),利用税法中的漏洞、空白获取税收利益的筹划。纳税筹划既不违法也不合法,与纳税人不尊重法律的偷逃税有着本质区别。国家只能采取反措施加以控制(即不断地完善税法,填补空白,堵塞漏洞)。节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通过对筹资、投资和经营等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目的的行为。
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纳税的影响是不同的,采用何种方法为佳,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在物价持续上涨时,应选择后进先出法对存货计价,这种方法符合稳健性原则的要求,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销货成本提高,从而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税后利润;在物价持续下降时,应选择先出法来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价值较低,销货成本增加,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达到“节税”目的;而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宜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可以避免因各期利润变动造成企业各期应税所得上下波动而增加企业安排资金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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